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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呼和浩特11月5日電 (記者 李愛平)11月5日,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向內蒙古全區各級文化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,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考古調查、勘探與發掘工作管理《辦法》(下稱辦法)。該辦法最大亮點是,內蒙古自治區地下埋藏的文物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。凡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進行的一切考古發掘工作,必須履行報批手續,由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報國家文物局批准。
  5日下午,內蒙古文物局對外發佈消息稱,為進一步規範內蒙古自治區考古調查、勘探與發掘工作,增強考古調查、勘探與發掘工作的科學性、計劃性與主動性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、《考古發掘管理辦法》(國家文物局)、和《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,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經認真調查研究、征求意見,制定了《內蒙古自治區考古調查、勘探與發掘工作管理辦法》。5日,內蒙古文物局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考古調查、勘探與發掘工作管理《辦法》。
  《辦法》共第十三條,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地下埋藏的文物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。凡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進行的一切考古發掘工作,必須履行報批手續,由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報國家文物局批准。
  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的考古調查、勘探與發掘工作,須在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領導下,由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的國家團體考古領隊資質的單位主持進行。
  《辦法》規定,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牧業生產中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,應當保護現場,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,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,如無特殊情況,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,併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;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發現的文物,均屬於國家所有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、私分、藏匿。(完)
(原標題:內蒙古考古新規: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發掘地下文物)
編輯:SN0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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